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下称《能源法》)获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5年1月1日施行。《能源法》涵盖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等内容,旨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填补了我国在能源法律法规顶层设计上面的空白,更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奠定法治基础。
第一章第七条:“国家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
政府储备主要是为了应对突发的外部冲击,如自然灾害、国际形势变化等,确保在最坏情况下国家能源供应不受影响。企业储备则调动市场力量参与到能源保障中,提升灵活性和响应速度。企业可以依据市场需求调整储备量,从而更有效地在非紧急状态下优化资源配置。产能与矿产地储备着眼于长期的能源供应保障,是能源供给稳定性的根基。这种多维储备机制为国家能源安全构建了一个灵活应变的保障体系,确保在面对各种潜在风险时,能够从不同方面迅速启动相应的保障措施。
第二章第十五条:“国家制定和完善能源规划,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等”。
能源规划是推动能源转型、确保能源安全和高效利用的核心基础,《能源法》提出的多层次规划体系能够全面覆盖从国家层面的战略方向,到具体区域、地方的实际需求,形成统一而灵活的规划框架。全国综合能源规划从宏观角度把握国家能源发展的总体方向和目标,为各分领域、区域和省级能源规划提供指导;分领域能源规划针对不同能源类型(如煤炭、电力、石油等)进行专项规划,有助于各能源领域的科学发展;区域能源规划则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制定适合本区域的能源发展策略;省级能源规划则具体落实到各省级行政区,确保能源规划的实施落地。
在各项规划的实施过程中,需要定期对各项能源规划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以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第三章第三十六条:“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应当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
这是对能源供应企业的明确要求和责任规定,强调安全、持续、可靠的供应。保障能源用户获得安全的能源供应,意味着企业要确保能源生产、输送和供应过程中的安全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持续的能源供应要求企业具备稳定的能源生产和供应能力,避免出现能源中断的情形,企业需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可靠的能源供应不仅仅是指能源数量的稳定,还包括能源质量和稳定性,确保能源能够高效且无波动地供给用户。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能源规划,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用海,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保障能源输送管网系统运行安全”。
对于政府来说,预留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用海,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能够确保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地可用、有海可依,为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基础保障。对于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保障管网系统运行安全是其核心责任,这不仅关系到能源的正常输送,还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这一制度的转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过去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主要是从能源使用的数量和效率方面进行控制,但这种控制方式没有兼顾经济增长与能耗管理的关系,未考虑不同能源类型的碳排放差异。随着我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视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将控制重点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能够更加精准地推动能源结构的调整和绿色低碳发展。这一制度的实施,是推动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绿色转型的关键措施,低碳技术的发展和碳市场建设将提速。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国家根据能源资源禀赋情况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统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和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分类制定和完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
我国能源资源分布不均,不同地区的能源资源禀赋差异较大、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能源开发利用政策。同时,能源开发利用不仅要考虑能源的供应安全,还要兼顾能源结构的优化、能源转型的推进、能源的节约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等多个方面。这就要求在制定能源开发政策时,要进行综合考量和统筹规划,实现能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三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三十四条:“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按年度监测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
《能源法》明确了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态度和发展方向,消纳利用是可再生能源未来的痛点。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实现能源绿色转型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并按年度监测和公布,能够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明确的目标和方向,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企业的责任,能够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问题,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
绿证是提高可再生能源绿色溢价的重要工具。发电企业可以将绿证出售获取额外收益;能源用户通过购买绿证满足碳排放、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考核。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国家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和竞争环节市场化改革,建立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能源交易市场”。
《能源法》旨在打破能源市场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提高能源资源的配置效率。电网、石油是能源行具有自然垄断属性的两个领域,由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具有排他性,效率和公平问题也是行业关注的重点。
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公平接入,可以避免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地位,减少了消费者的利益损失,提升能源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将大大提升能源资源的流动性和优化配置,推动区域间能源供需的平衡,电力的跨区输配意义更为重要。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能源产品由于其特殊属性,充分的市场竞争尚未形成,交叉补贴、价格指导问题、各类基金搭便车等问题依然普遍。价格机制的改革目的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和使用成本。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则主要针对一些具有公共属性或市场失灵的能源产品和服务,确保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合理,保障公众的利益。
第六章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国家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能源科技创新是推动能源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尤其是可再生能源领域具备技术后发优势的特点。通过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加大对能源科技的研发投入,推动能源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能够提高能源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和绿色发展。政府科技管理部门需要提高专业技术能力,为新兴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呵护和支持。
第七章: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能源监管协同,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能源领域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加强能源领域的监管协同和信用体系建设是维护能源市场秩序的关键。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能源领域的各项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能源监管协同,能够避免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情况,提高监管效率。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能够建立起能源企业的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激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惩戒,促进能源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维护能源市场的秩序。通过健全的信用体系,能够实现对企业行为的有效监督,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来源:绿证与碳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