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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10-117

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对分布式光伏管理给出有关新规。这是自2013年11月18日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以来,第一次集中修改。


根据文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为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项目类型分为四类: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


其中: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380伏的分布式光伏;


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是指非自然人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市政、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机构以及工商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0千伏(20千伏)及以下、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是指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接入电力用户内部电网或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35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20兆瓦或公共连接点电压等级为110千伏(66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的分布式光伏。


具体上网方式方面,分布式光伏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上网电量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涉及自发自用的,用电方、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产权红线范围内,或用电方与发电项目投资方为同一法人主体。


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额上网、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必须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模式,项目投资主体应通过配置防逆流装置实现发电量全部自发自用。


在参与市场化交易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力市场。国家建立健全支持新能源持续发展的制度机制,各地结合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情况、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等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以独立或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方式公平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各类电力市场交易。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系统备用费、政策性交叉补贴等,公平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免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系统备用容量费。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发电量核发绿证,其中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绿证后可根据绿证相关管理规定自主参与绿证交易。


在备案方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


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


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本办法印发前已由自然人备案的,可不作备案主体变更,但投资主体应主动向备案机关和电网企业告知相关信息,明确承担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及相应法律责任。


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仍应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备案,上网模式可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此外,分布式光伏开发应尊重建筑产权人意愿,各地不得以特许权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等分布式光伏开发资源,不得限制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平等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利用农户住宅建设的,应征得农户同意,切实维护农户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农户意愿、强制租赁使用农户住宅。


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各类分布式光伏项目还应在并网投产前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合同参照《新能源场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简化相关条款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分布式光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原文见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行业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至11月8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形式反馈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10-81929501(传真),xinny@nea.gov.cn
附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10月9日

2024年10月9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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