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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6-09-073
9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10月4日
征求意见稿在市场注册与注销、市场交易与竞争、履约保障及保底售电等方面给出多条新规定。
注册方面,售电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准入条件取消了资产分档与售电量上限挂钩。
电力交易机构应按“一地注册、全国共享”原则,制定全国统一的售电公司注册规范指引。首注地电力交易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应将审核通过的售电公司在电力交易平台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申请多业务省份的售电公司,由首注地电力交易机构共享至其他省份。
市场交易方面,售电公司与用户等经营主体应在电力交易平台签订分时电价零售合同,零售合同应当包含上网电费以及结算科目中的其他各项费用。用户须实名认证,并在市场注册注销、合同签订变更等关键环节线上确认。

市场竞争规则进一步规范。同一实际控制人注册的售电公司在同一业务地的售电量合计,不得超过该业务地规定的电力零售市场交易总量比例上限;同一业务地内,发电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与本发电集团所属发电企业之间,全年双边协商交易等具有指向性质交易电量合计,不得超过该业务地规定的发电集团交易总量比例上限。

履约保障方面,文件要求,售电公司履约保障额度根据在业务地的预计年售电量×1分/千瓦时×调整系数确定,最低不少于200万元,调整系数在1—10区间设置,预计年售电量可动态调整。

保障额度不足的,由电力交易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售电公司补缴,并暂停其本省份交易。售电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足额缴纳后1个工作日内恢复。

售电公司拟被自动减少业务地、自动注销,且存在未完成的电力交易合同的,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公示后,电力交易机构应于1个工作日内通知售电公司及合同各方,自动解除其已签订但尚未执行的合同,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售电公司承担。

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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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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