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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局: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意见建议
2026-07-3113

01

政策背景


2026年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印发《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内能源电力发〔2026〕2号)。两份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旨在深化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

时隔半年多,2026年7月30日,自治区能源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内能源公告〔2026〕12号,对上述两份试行文件进行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的主要政策依据新增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增量配电网发展政策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111号),该通知明确了增量配电网“巩固一批、优化一批、退出一批”的分类处置原则。修订的核心目标是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向“促进增量配电网常态化发展”转变。

以下从两份文件的框架结构、条款增减、核心内容调整三个维度进行比对分析。

02

《若干措施》主要变化对比


(一)框架结构变化

试行版《若干措施》共十二条,分为五个方面。征求意见稿保持十二条、五个方面的框架不变,但部分条款内容有重要调整。

(二)《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主要条款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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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变化解读

1. 分布式新能源管理趋严——“不向增量配电网反送电”。

试行版允许用电企业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但未明确是否允许向增量配电网反送电。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反送电,旨在确保分布式新能源严格服务于特定用电企业,避免无序上网对增量配电网调度运行造成冲击。

2. 增量配电网新能源统筹能力大幅提升——“超前谋划新能源”。

试行版第(二)条仅允许用电企业“申请建设绿色供电(绿电直连)项目”,属于企业层面的单点突破。征求意见稿将其修改为支持增量配电网“按照实际用电需求超前谋划新能源,新能源全部接入增量配电网”。这一调整赋予增量配电网系统性的新能源规划接入权,使其从被动接受新能源接入转向主动谋划新能源布局,有利于增量配电网提前匹配用电负荷增长与新能源开发节奏。

3. 氢能产业融合方向拓宽——从“风光制氢”到“氢基绿色燃料”。

试行版聚焦于“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征求意见稿扩展至“氢基绿色燃料项目”,明确涵盖绿氢、绿氨、绿甲醇等品种。这一调整与内蒙古自治区推动“绿色氢基化工”产业的整体战略相衔接,为增量配电网内氢能产业链延伸提供了更广阔的政策空间。

03

《管理细则》主要变化对比



(一)框架结构变化

试行版《管理细则》共十章五十二条。征求意见稿调整为十章五十三条,整体增加一条。各章节标题基本保持不变,但条款内容有实质性调整。


(二)《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主要条款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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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键变化解读

1. 新能源接入管理从“绝对禁止外送”到“有条件外送”——10%送电上限。

试行版及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均要求增量配电网内新能源“不得向其他电网送电”。征求意见稿调整为“向自治区级电网送电量不超过接入增量配电网内全部新能源总发电量的10%,按月度滚动执行”。这一变化具有里程碑意义:从“零外送”到“10%外送” ,承认了增量配电网在特定时段可能存在新能源富余的现实,为富余电量提供了市场化消纳通道;10%的上限设计既保障了增量配电网“就近消纳”的定位不被削弱,又避免了大量新能源无序外送冲击自治区级电网运行;“按月度滚动执行”的机制设计,为动态调节留出了灵活空间。

2. 新能源接入门槛提高——从“具备供电能力”到“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试行版要求“具备供电能力且实际供电运行后”方可接入新能源,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且实际供电运行后”。“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更为严格和正式的法定准入条件,有助于规范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资质,防止不具备相应能力的项目盲目接入新能源。

3. 新增建设时限要求——强化项目推进约束。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明确的建设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后24个月内完成输变电设施建设,36个月内具备独立调度运行能力。这一规定为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设置了量化考核标尺,与退出机制中的“取消项目业主资格”条款形成闭环管理。

4. 绿证与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主体义务更加完整。

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增量配电网配合绿证核发、提供新能源消纳信息、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等义务。这意味着增量配电网在享有新能源接入、电力市场交易等权利的同时,也被赋予了与自治区级电网同等的绿色电力主体责任。


04

核心要点总结


(一)修订的总体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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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大核心变化

新能源消纳机制:从“绿电直连项目申请”升级为“超前谋划新能源”,赋予增量配电网系统性统筹权限;

外送管控:从“不得向其他电网送电”的绝对禁止,调整为“10%以内可向自治区级电网送电”的有条件允许;

氢能产业:从“风光制氢一体化”拓展至“氢基绿色燃料”(绿氢、绿氨、绿甲醇);

市场权利: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代理方式参与市场交易,打破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代理垄断;

建设约束:新增24个月/36个月的量化建设时限,强化项目推进约束。


(三)需关注的潜在影响

10%送电上限的落地执行:如何界定“送电量”与“总发电量”的统计口径、月度滚动执行的考核方式、超出10%后的处理机制等,有待进一步明确;

“超前谋划新能源”的操作路径:增量配电网如何与自治区及盟市新能源规划衔接、如何获取新能源建设指标,需要配套实施细则支撑;

长周期储能的商业模式:鼓励建设长周期新型储能的提法较为原则性,具体的技术路线选择、成本疏导机制有待探索。

05

总结



总体来看,本次修订标志着内蒙古增量配电网政策从 “鼓励探索”向“规范运行” 转变。征求意见稿在继承试行版五大政策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放宽外送限制、强化准入条件、细化电价机制、新增建设时限、完善市场主体义务等一系列调整,构建了更加系统、更具可操作性的政策体系。其中,10%送电上限的突破是本次修订的最大亮点,为增量配电网内新能源的灵活消纳提供了制度通道。建议相关企业和投资主体密切关注征求意见稿的后续修改完善情况及正式发布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6〕12号

为持续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促进增量配电网常态化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增量配电网发展政策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111号)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修订了《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试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nmgnyjdlc@126.com。

附件:

1.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6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增量配电网发展政策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111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促进新能源高效充分消纳,现就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促进增量配电网充分消纳新能源

(一)支持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依托厂房、屋顶或周边符合新能源建设要求地块,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分布式新能源直接接入用电企业,不向增量配电网反送电,相应规模不纳入自治区及盟市分布式新能源规模管理。

(二)支持增量配电网以就近消纳为目的,按照实际用电需求超前谋划新能源,新能源全部接入增量配电网。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能源,主要在增量配电区域内就地利用。

二、支持增量配电网建设新型储能

(三)增量配电网应将新型储能作为电网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满足增量配电网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灵活调节能力需求。

(四)鼓励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运行。在充电时作为电力用户,可与增量配电网内的发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在满足增量配电网“自我调峰”的前提下,仍有富裕充电能力时,可作为电力用户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也可通过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从自治区级电网购电进行充电;在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与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进行电力交易。独立新型储能设施向增量配电网送电的,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五)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自行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满足自身电力需求,不得向其他用电企业供电。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与其所属用电企业视为同一市场主体,作为电力用户开展电力交易,充电电量纳入该用电企业用电量统一结算。

三、鼓励依托增量配电网开展多场景融合应用

(六)鼓励增量配电网与氢能产业融合发展。增量配电网内可根据绿电直连有关要求,规划建设氢基绿色燃料项目,项目上网电量须在增量配电网内消纳。鼓励建设以绿氢、绿氨、绿甲醇为主燃料的自发自用发电机组。

(七)鼓励增量配电网内规划建设多能互补项目。除燃煤自备电厂、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等国家规模管控或者政策禁止建设的电源项目外,鼓励增量配电网内建设以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碳减排为目的的电源。

(八)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鼓励在增量配电网内建设虚拟电厂,聚合新型储能、分布式新能源、可调节负荷等各类调节资源,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协同参与电力系统运行和电力市场交易。鼓励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充分利用自建新能源和各类调节资源,建设具备一定智能调度水平和自平衡能力、与增量配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智能微电网系统。

四、完善增量配电网电价和市场交易政策

(九)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开展电力电量交易,根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结算。自治区级电网不向增量配电网收取高可靠供电费用。

(十)增量配电网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售电公司后,可依法依规代理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增量配电网内的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由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代理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

(十一)增量配电网内的用电企业可参照自治区级电网执行相同的价格政策,自治区级电网、增量配电网应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二)自治区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增量配电网的供电行为和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增量配电网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违反电力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无法满足配电区域内用户用电需求的,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有关政策依法依规取消项目业主资格。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4〕1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4〕317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增量配电网发展政策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5〕11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增量配电网常态化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增量配电网为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以上输电网建设。根据需要,正常方式下仅具备配电功能的规划内220(330)千伏电压等级局域电网可以纳入增量配电网范围。

第三条 ?增量配电网是自治区电网系统的一部分,享有市场交易权、电源接入权、结算权、调度权、计量管理权、独立决策权、区域配电网规划参与权等权利。

第四条 ?增量配电网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以下简称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提供可靠电力供应,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事由不得拒绝或者中断电力供应服务。自治区级电网企业应向增量配电网公平无歧视地提供电网互联服务。

第五条 ?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为网间互联关系,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第六条? 本细则所述自治区级电网企业是指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自治区级电网是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投资管理且具有明确供电营业区域的电网。

第二章? 增量配电网规划

第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工作。规划范围应按照行政区域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等总体规划确定的地理范围划分,具有清晰的边界,尽量保持增量配电网的完整性及连续性,满足配电区域划分要求。

第八条? 增量配电网规划应与自治区电网规划进行充分衔接,避免出现重复建设、交叉供电、普遍服务和保底供电服务无法落实等情况。

第九条? 增量配电网规划正式编制前,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征求盟市有关部门、工业园区(开发区)、盟市供电公司、潜在投资主体的意见,确定配电区域初步划分意见。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可向盟市供电公司收集必要的规划编制信息,盟市供电公司应在收到提资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规划编制信息主要包括当地电力系统现状,电网发展规划以及相关变电站间隔、负载、供电能力等。

第十条 ?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过程中,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盟市供电公司意见,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重复建设辨识环节;与增量配电网规划相关的配电网规划经论证后确需调整的,由自治区能源局按照电力规划管理有关要求履行程序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增量配电网规划编制完成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增量配电网规划进行评审。评审时应充分听取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盟市有关部门、盟市供电公司等方面的意见。第三方咨询机构应确保评审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 ?自治区能源局按程序将增量配电网规划纳入自治区相关电网规划。

第三章? 配电区域划分

第十三条 ?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编制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征求自治区级电网企业、潜在投资主体的意见建议。配电区域难以确定的,可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完整连续、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与增量配电网规划充分衔接,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发展。配电区域应尽量避免与电网存量资产分布区域重叠。存量用电负荷原则上不应划分在配电区域内,确有必要的,各方协商一致后,存量资产可通过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处置。

第十五条?以满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为主要目标的增量配电网,可依据可再生能源供电范围、电力负荷等情况划分配电区域。不得依托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等国家规模管控或者政策禁止建设的电源规划建设增量配电网。

第十六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增量配电网规划、覆盖范围及产权归属,配电区域的地理范围、划分界限及产权分界点等信息,附配电区域地理平面图、电网分布图等说明文件,履行程序后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十七条? 自治区能源局对《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方案》进行审查,履行程序后对配电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结束后,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项目业主优选。

第十八条? 自治区能源局在收到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业主优选结果报告后30日内,向项目业主和该区域原电网运营企业出具配电区域划分意见,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或者原电网运营企业对配电区域划分存在异议的,可在自治区能源局出具正式划分意见后30日内向自治区能源局提出异议申请。自治区能源局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予以协调,并在60日内出具处置意见。异议处置期间,盟市(旗县)能源主管部门不得在争议区域内审批配电网项目,配电区域划分相关利益方不得在争议区域内建设配电网。

第四章? 存量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配电区域划分过程中,确实无法避让电网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存量配电网资产的,自治区能源局指导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在与产权单位协商的基础上,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并作为配电区域划分依据。

(一)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股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企业;

(二)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出售、产权置换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所有权转让给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企业;

(三)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通过租赁等方式,将存量配电网资产租借给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企业;

(四)存量配电网资产产权单位按照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厘清配电网资产运营权。

第二十一条 ?自配电区域公示首日起,至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正式印发止,配电区域内不得新规划、审批、建设配电网项目;若存在已开工配电网项目,则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配电区域划分公示期之前,配电区域内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盟市能源项目审批部门可指导原供电企业及时办理项目撤销手续,指导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单位重新办理配电网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但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投资不足10%的配电网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网,可将该项目资产通过资产入股等方式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

第五章?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

第二十三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优选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提出投资能力、信用评价等方面的要求。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将优选结果在配电区域划分公示期结束后60日内报自治区能源局。

第二十四条? 参与优选的企业应按照优选办法要求出具投资、建设等方面的承诺,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等,并承担违背承诺的相应后果。

第二十五条? 在配电区域划分公示期结束后60日内,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未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项目业主优选结果,自治区能源局将公示取消此次配电区域划分结果。若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再次申请增量配电网项目,不得以此次配电区域划分结果作为增量配电网规划依据。

第二十六条? 增量配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设计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独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能力和资格。

第六章? 增量配电网接入新能源和调节资源

第二十七条 ?增量配电网的各项配电设施(新能源接入工程除外)应在配电区域内建设。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鼓励建设以就近消纳新能源为主的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且实际供电运行后,方可接入新能源。增量配电网向自治区级电网送电量不超过接入增量配电网内全部新能源总发电量的10%,按月度滚动执行。送电量按照自治区级电力市场规则参与市场。

第二十九条? 配电区域内的用电企业可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建设“全额自发自用”分布式电源项目,相应规模不纳入自治区和盟市分布式电源规模管理,分布式电源直接接入用电企业,不向增量配电网反送电;增量配电网应公平无歧视接入用电企业建设的分布式电源。

第三十条 ?鼓励增量配电网接入集中式新能源,新能源主要在增量配电网内就地利用。

第三十一条?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各类新能源利用率不纳入自治区级电网新能源利用率统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在配电区域内建设,可与增量配电网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鼓励由增量配电网供电的用电企业建设长周期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满足电力保供和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三条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在满足增量配电网“自我调峰”的前提下,仍有富裕充电能力时,可作为电力用户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从自治区级电网购电进行充电,充电行为需遵守交易规则和相关政策要求。

第三十四条? 接入增量配电网的新型储能等调节资源应满足安全生产各项标准和政策要求。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配置应急电源的用电企业,应按要求配置应急电源。

第七章? 接入系统和调度运行

第三十五条? 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之前,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应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组织评审论证,论证过程应充分听取电网企业意见。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协调确定接入系统意见后,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向自治区级电网提出接入系统申请。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级电网在收到接入系统申请后,按照《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接入系统方案出具书面回复意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向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不得拒绝和拖延并网。

第三十七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和自治区级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根据接入系统意见,协商确定产权分界点与调度界面。

第三十八条? 增量配电网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后,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按“网对网”关系与自治区级电网企业签订网间互联协议和调度协议,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相应调度机构调度指令。自治区级电网企业要公平无歧视提供接网服务,并按照互联协议向增量配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 增量配电网应建设调度系统,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与自治区级电网企业的调度机构连接,提供电力调度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自治区级电网企业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增量配电网有源化发展趋势的特点,研究出台切实可行的互联、调度协议条款,确保协议有效落实。

第四十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或受委托开展运行管理的企业应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调度接入增量配电网的各类电源和调节资源,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负责配电区域内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增量配电网应当遵守有关供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供电安全管理,依法处置供电突发事件,保障电力安全、稳定、可靠供应。

第八章? 电价和市场交易

第四十二条? 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开展电力电量交易,根据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相关要求进行结算。自治区级电网不向增量配电网收取高可靠供电费用。

第四十三条? 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结算的输配电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交叉补贴等费用,均按照国家、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2269号)有关要求研究确定。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应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件,由增量配电网企业代收。增量配电网区域内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的政府性基金由增量配电网企业代缴,从自治区级电网购入电量对应的政府性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代缴。

第四十四条 ?增量配电网与自治区级电网之间应当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当电能计量装置未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

第四十五条 ?增量配电网应当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售电公司,开展售电业务。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可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依法依规代理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

第四十六条 ?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可自主选择由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代理或者直接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由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代理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与增量配电网售电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直接参与自治区级电力市场交易的,应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增量配电网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绿证核发等工作,将配电网内新能源装机、发电和用户消纳新能源等信息提供给自治区级电力交易机构。增量配电网应公平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九章? 退出机制及保底供电

第四十八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后,原则上应当在24个月内建设完成增量配电网规划要求的输变电设施,在36个月内具备独立调度运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用户提供接入电网、供电保障等服务。

第四十九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后,由于拖延建设任务、拒不履行承诺或运营水平达不到投标要求,造成无法满足配电区域内用户用电需求的,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依法依规取消项目业主资格,妥善处置已投入资产,并重新优选确定新的项目业主。自治区能源局商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依规注销原项目业主的电力业务许可。

第五十条 ?电力业务许可注销后,原配电区域内的电力用户由自治区级电网企业提供保底供电服务。自治区级电网企业不得因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更换影响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第五十一条? 电力业务许可注销后3个月内,未能经过优选重新确定增量配电网项目业主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及时报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能源局按流程公示后取消配电区域划分,由自治区级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供电服务。

第五十二条? 增量配电网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前,配电区域内新落地用电企业如需用电,由原电网运营企业提供供电服务,相应供配电设施由增量配电网业主或原电网运营企业投资建设,原电网运营企业不得因区域划分为由拒绝提供供电服务。相应供配电资产可通过入股、出售、产权置换、租赁等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处置。

第十章? 其他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确定。

附件:1-关于促进增量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60728.doc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增量配电业务管理细则20260728.docx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官网、恒瑞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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