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意见征集的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至2026年8月14日。本办法所称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是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统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能源保供相关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相关工作。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是指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由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现有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签订、明确电力曲线和价格机制等条款、包括年度(含数年)和月度(含多月)及月内多日时间周期、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的电力交易合同。按交易范围分,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可分为跨省跨区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以下简称跨省跨区合同)和省内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以下简称省内合同)。第二条下列电力供应方、需求方应当签订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一)供应方:主要包括能够有效支撑电力保供的相关发电企业。(二)需求方:主要包括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等。省级电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可签订跨省跨区、省内代理购电合同,由省级电网企业履行需求方责任。第三条 供应方、需求方应当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签订不同时间周期的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渐进式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地方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本地区供应方、需求方按时完成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第四条 为支撑全国电力安全保供,对于涉及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跨省跨区电量,应当通过年度及以上合同全额签约。第五条 跨省跨区合同中,价格由送电方与受电方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明确以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电为主的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核准前,送电方与受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原则,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第六条 为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跨省跨区送受端相关方应当签订跨省跨区合同并严格履约。不签订跨省跨区合同的,若已签订长期送电协议,由电网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电量和价格组织开展送电和结算;若未签订长期送电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执行。第七条 省内合同的签约量,应当满足稳定电力生产供应基本秩序的需要,达到供需双方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一定比例,签约比例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电源出力可靠性、新能源消纳需要、电力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统筹确定。省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力交易机构落实能源保供责任,确保达到签约比例要求,并做好发用两侧签约比例合理匹配。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企业,其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比例应当达到能源保供相关要求。第八条 省内合同中,价格由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鼓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建立与电力市场供需、电力用户承受力、发电燃料成本等因素关联的价格浮动机制,更好应对市场波动。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第九条 供应方与需求方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签约周期、不同时段特性等因素,确定签约的电力曲线。第十条 在切实履行保供责任的前提下,经各方协商一致,供应方、需求方均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对未履行的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相关权责一并转让。鼓励在长期送电协议中事先明确合同调整机制。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市场交易机制,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灵活交易满足省内合同主体调整需求。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合同履行提供公平、可靠的输配电服务。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为合同的签订、变更等提供平台服务。第一条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对能源保供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未按时组织完成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第二条 能源供应方、需求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能源保供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五)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项下煤炭资源的;为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更好发挥中长期合同在能源保供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至2026年8月14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s://www.ndrc.gov.cn)首页“互动交流”版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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