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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全面提升新能源涉网安全管控水平
2026-06-0415

制定依据:国家发改委2026 年第 41 号令《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41号令明确隐患判定标准、压实治理责任、强化监督考核、细化试验周期、完善复检项目全面提升新能源涉网安全管控水平,助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与能源强国战略落地。本规定适用于电网内由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已并网运行的新能源场站。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适用于涉网试验的判断标准)


并入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不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控制能力,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和频率运行适应性,或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投入运行,或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并网试验,视为重大隐患。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判定标准的系统化扩展


旧版判定标准相对零散,侧重于设备故障和施工隐患。新版首次将新能源及储能的涉网性能缺陷直接纳入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这是一项根本性的制度创新。


(一)新增新能源及储能涉网性能判定标准


这是41号令最重大的变化之一,与此前任何版本相比均为全新内容:并入2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电网的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1)不具备低电压穿越能力

2)不具备高电压穿越能力

3)不具备电压控制能力

4)不具备动态无功支撑能力

5)不具备频率运行适应性

6)未按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将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无功电压控制系统投入运行

7)未按国家标准要求完成并网试验


此前,涉网性能缺陷仅被视作一般性技术问题,主要依靠并网验收把关,缺乏运营期的持续合规性监督。41号令首次将涉网性能缺陷提升至“法定隐患”层面,彻底终结了“重并网验收、轻运行合规”的宽松监管时代。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的强化


(一)企业主体责任细化
旧版: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规定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时限要求和法律责任。
新版:明确了电力企业承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要求建立排查治理制度,发现重大隐患须3个工作日内报告监管机构,并制定治理方案,必要时停建停产。

(二)法律责任阶梯化
新版设定了从罚款到停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阶梯式处罚措施,形成了有力的法律威慑。

违规情形

处罚措施

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排查治理机制,或未及时消除重大隐患

限期改正,处2-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处5-10万元罚款

企业未建立排查治理制度,或情况未报告

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处10-2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处2-5万元罚款

未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处10-20万元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责令立即或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相关责任人处5-10万元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核心变化总结


维度

旧版(15号令等)

新版(41号令)

法规层级

能源局规范性文件、试行标准

国家发改委令(部门规章)

体系结构

判定标准与治理监督管理分设

判定标准+治理监督管理一体化

新能源涉网性能

无明确规定

首次纳入判定标准,五大能力齐备

判定标准细化

较为原则化

全面细化,增设多项量化指标

报告时限

无具体时限要求

3个工作日内报告

处罚体系

相对薄弱

阶梯式处罚,最高可追刑责

治理理念

经验式排查

迈向法定化判定


41号令的出台,将新能源及储能的涉网性能缺陷首次纳入法定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标志着对新能源并网性能的监管从“技术要求”上升为“法律红线”。对于风电场、光伏电站、电化学储能电站而言,确保具备国家标准规定的低电压穿越能力、高电压穿越能力、电压控制能力、动态无功支撑能力和频率运行适应性,并按要求完成并网试验,已成为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
以涉网试验隐患判定、治理、复检全闭环管理,从源头防控新能源并网引发的电网稳定、故障处置失效等风险,杜绝电力重大事故,保障电网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安全合规为前提,保障新能源项目高效并网、稳定发电,减少因技术不合规导致的考核损失,实现安全、环保、效益协同,助力新型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以下为原文: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2026年第41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1号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3月16日第2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

2026年3月18日

附件:《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pdf

以下为附件全文:

来源:国家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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