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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废止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的通知
2025-10-282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关于废止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的通知废止日期为20251231日。

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主要明确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光伏发电企业不同类型占地如何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该政策,普遍采取点征或阴影面积征收。废止该文件后,势必表明实施了多年的针对光伏发电站的此项优惠税收政策正式取消。

早在今年年初,就有会员单位反映,部分地方税务部门约谈光伏发电站,对光伏发电站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按照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优惠条款征收,基本按照光伏电站占地面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对过去免征的税额,还要提供佐证证明

电站企业普遍反映,在当前新能源全面入市政策条件下,本身企业的营收就处于下滑趋势,如按新方式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将使一大批新能源企业经营陷入亏损,尤其是对涉及国补核查的电站企业,将更是难以为继,同时我区新能源产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原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废止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017〕2010号)予以废止,废止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5年9月9日

附作废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光伏发电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适用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17〕2010号


失效法规 废止日期:2025-12-31

文号:内财税〔2017〕2010号 

发布日期:2017-12-04  


编注:根据2025.09.1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关于废止内财税〔2017〕2010号文件的通知》(内财税〔2025〕1065号),本文自2025年12月31日起废止。


各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财税制度,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鼓励光伏发电行业发展,促进我区清洁能源输出基地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光伏发电企业占地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光伏发电企业不同类型占地如何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光伏发电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下同)内历史遗址、过境高压传输线、泄洪渠、水坝等无法实际占用的土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光伏发电企业用地,如果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且被实际用于种养殖、水土保持、植被恢复、荒漠化治理、盐碱化治理工作的,可按条例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对光伏发电企业的光伏板阵列基座、升压站、变电站、厂区道路等生产用地,以及办公用地、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对光伏发电企业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土地,按相关规定据实征收土地使用税。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网站、德慧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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