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验收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的重要环节,是确保项目节能措施落实、能源利用效率达标的关键步骤。为切实加强节能验收工作,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闭环管理,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管理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将于2025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措施》围绕明确验收责任与基本要求、规范验收内容与验收标准、加强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细化形成12条具体举措,构建起全流程管理框架。
一是明确各级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为验收主体,须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节能验收;建立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节能主管部门分级联动机制,负责组织、指导及监督工作。
二是细化验收标准。规定了8类验收不合格情形(如采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设备等),验收结论明确分为“合格”或“不合格”。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在节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验收报告主要结论,并做好验收报告的归档与报送工作。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通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产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持续抓好《措施》落实,定期调度项目验收进展,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从“事前审批”到“事后验收”的闭环管理,以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节能管理效能,推动自治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来源:内蒙古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